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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安徽推荐计价规则总说明

2022-09-01 11:20:35

《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》(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)是按照国家标准GB50500-2003的要求,适应政府宏观调控、企业自主报价、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改革需要,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编制的。

一、消耗量定额的适用范围

本消耗量定额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工程。

二、消耗量定额的作用

1.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;

2.是编审设计概算、施工图预算、标底价或控制价的依据;

3.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;

4.是审核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;

5.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、拨付工程价款、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。

三、消耗量定额的编制依据

1.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(GB50500-2003);

2.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》(GB/T50353-2005)

3.《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》(土建上、下册)(GJD-101-95);

4.《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》(GJDGZ-101-95);

5.《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))(1998年版);

6.《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》(2000年版);

7.《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》[LD/T72-94(De)]和《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》[LD/T72-94(De)];

8.现行施工工期定额;

9.省内近期补充定额和其它资料;

四、消耗量定额的编制原则

1.本消耗量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,依据目前本省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、合理的施工工艺、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;

2.本消耗量定额贯彻了工程实体消耗和施工措施消耗的分离,以适应按单项工程成本报价,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造价和价格的动态调整;

3.本消耗量定额是依据现行的有关国家产品标准、设计规范、施工验收规范、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编制的;

4.定额中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消耗量。

五、消耗量定额的工作内容

本消耗量定额中规定的工作内容,均包括完成该项目过程的全部工程,以及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、材料、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。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、施工方法和“工、料、机”等消耗与定额有差别而改变定额用量。定额中有规定的可以调整。

六、檐高

本消耗量定额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。檐口高度按以下情况确定:

1.坡(瓦)屋面按檐墙中心线处屋面板面或椽子上表面的高度计算;

2.平屋面以檐墙中心线处平屋面板的板面高度计算;

3.屋面女儿墙、电梯间、楼梯间、水箱等高度不计入。

七、消耗量的确定

1.人工工日消耗量:本消耗量定额中人工工日一律以“综合工日”表示,不分工种、技术等级。其内容包括基本用工、材料场内运输用工、辅助用工、人工幅度差。机械土石方、桩基础、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的人工工日数,是随机械产量计算的。

2.材料消耗量:本消耗量定额中材料消耗量,包括主要材料、辅助材料、零星材料等。凡能计量的材料、成品、半成品均按品种、规格逐一列出数量,并计入相应损耗。其损耗内容和范围包括:从工地仓库、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、施工操作损耗、施工现场堆放损耗,难以计量的材料以“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百分比”表示。

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、不同材质分别列入一次性使用量或摊销量。

混凝土、砌筑砂浆、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,均按半成品消耗量列入消耗量定额中。其强度、水泥品种不同可以换算,但配合比用量不可调整。

3.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:是按常用机械类型、规格确定的。机械土石方、打桩、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,都分别列出机械名称、规格型号及工作对象,单机或主机及与之配合的辅助机械,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。中小型机械一般随工人班组配备,其台班消耗量已列入相应的子目中。难以计量的机械台班以“其他机械费占机械费百分比”表示。

八、消耗量定额的计量单位

消耗量定额中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标准计量单位,部分计量单位为自然计量单位。

九、钢材理论质量与实际质量不符时,钢材数量可以调整;调整系数由施工单位提出资料后,再与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共同研究确定。

十、本消耗量定额,除脚手架、构筑物、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,其余章节均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设计标高至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。超过20m时,另按本消耗量定额第十二章规定计算。

十一、工程用木材未包括烘干费及烘干损耗,如因设计或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烘干时,每“m3”木材(成材不分材种)的烘干费和烘干损耗由各市定额站进行测试确定。

十二、预制混凝土构件未考虑蒸汽养护,如设计或建设单位要求,其蒸养费按实计算。

十三、本消耗量定额中注有“×××以内”或“×××以下”者,均包括“×××”本身;“×××以外”或“×××以上”者,则不包括“×××”本身。

十四、全省各市统一执行本消耗量定额后,如发生定额缺项须作补充的,由各市定额站做出补充,并报省定额总站,经批准后方可执行。

十五、本消耗量定额授权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(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)负责解释、管理。

十六、著作权所有,未经主编部门同意,严禁使用本书内容制作各类出版物和各类软件,违者必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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